近日,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新三板市场财务造假连带责任纠纷案,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,最终判决生效。这起案件因其特殊性,受到了业界与投资者的高度关注。
全国首例新三板“帮助造假”案落地
该案的核心在于,判决首次明确了在新三板市场中,为发行人财务造假提供协助的供应商、客户等外部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。据审理查明,行某公司在挂牌及后续信息披露期间,通过虚构交易、资金空转等手段系统性虚增营业收入。其造假手法形成了一个闭环:行某公司将资金划给供应商中某贸易公司,再由该供应商根据指令转给多家客户公司,这些客户随后将资金作为“虚假回款”转回行某公司,从而完成业绩造假。这一过程中,多家外部公司扮演了关键角色。
司法明确“帮助造假”认定标准与责任划分
在投资者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提起诉讼并获得部分赔偿后,为追索剩余损失,投资者进一步将包括中某贸易公司、某饮用水公司在内的多家外部公司告上法庭,指控其“明知造假仍提供帮助”。上海金融法院的审理,重点厘清了几个关键问题:
- “明知”的认定标准:法院并非简单依据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而是结合交易频率、金额、商业逻辑合理性等多维度证据进行综合判断。例如,中某贸易公司长期、大额配合资金空转,其交易模式明显违背商业常理,被认定为“明知”。
- 责任主体范围:并非所有涉及虚假交易记录的公司都需要担责。法院严格区分了“帮助造假者”与“被利用的工具”。例如,行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臻某公司,因其完全受母公司控制,缺乏独立判断可能,被视为母公司造假的工具,而非独立的帮助主体。
- 责任比例划分:根据各公司在造假链条中的参与程度、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,法院判决其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,比例从2%到90%不等,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。
这一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,强化了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“帮凶”的追责力度。
案件细节与各主体责任认定
法院对涉案的每一家公司都进行了细致审查,判决结果差异显著:
核心通道与直接配合方:作为资金中转关键环节的供应商中某贸易公司,被认定为主观明知,承担较高比例责任。某饮用水公司、星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承认应要求协助进行资金代收代付以“处理账务”,其直接配合行为也被认定为帮助造假。
提供走账帮助的客户:琳某公司、林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实,后期与行某公司的合同主要为配合走账而签,款项流转异常。法院据此认定两公司提供了实质性帮助。
未被追责的主体:新某公司、羽某公司虽出现在虚假营收记录中,但缺乏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并提供帮助。如前所述,臻某公司作为被控制的子公司,亦未被认定为责任主体。
最终,中某贸易公司、某饮用水公司、琳某公司、林某公司被判在各自参与造假的报告期范围内,对投资者的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已注销的星某公司,其责任由股东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。
对市场参与者的警示意义
此案的终审生效,向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发出了明确信号。它不仅警示发行人必须严守财务真实性的底线,也明确告诫供应商、客户等商业伙伴,任何为财务造假提供便利的“帮助”行为,都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与民事索赔。司法实践正在不断完善对证券市场全方位、全链条的监管与惩戒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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